危害电力设施现象的法律透视
如何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一直是各级供电部门的工作重点,今年5月份,浙江省诸暨市供电局借助该市开展的违章建房专项整治东风,密切配合地方党委政府,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技术和法律依据,在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中,共拆除违章建房6处,并与321处住户签订了安全承诺责任书,同时,解决了一批长期存在树线矛盾的“老大难”问题,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宣传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广大电力客户中营造了良好的电力建设与管理环境。本文通过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事例的分析,旨在从法律角度对当前电力设施危害现象作一透视,以供借鉴与参考。
现象一:树线“亲密接触”
镜头:2004年7月12日下午5时左右,天下着大雨,刮着大风,诸暨市浬浦镇上浬浦村一处线路被旁边风吹倒的树木压断落地,因天色已黑,外庄村村民黄某骑自行车经过时,没有看清掉落的导线,触电身亡。
现状:因树线“亲密接触”而带来的树木与电力线路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供电部门的头痛问题。近年来,由于树木造成接地跳闸停电影响正常供电秩序的事时有发生。有关专家指出,当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时,高压线就会对树木放电,损耗电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雨天或空气湿度过大,在高压电作用下,树木就会成为导电体,对树木周围的建筑、设备、人员和地下管线都会构成危害,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同时,由于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够,受外力影响,树木压断电力线路也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透视:从当前出现树线矛盾的原因分析,一是部门之间适用法律发生冲突,《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导致基层生产运行部门遇到林木、竹子超过安全标准需要砍伐时,与林业部门引发报批和赔偿等纠纷;二是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封山育林取得成效,山区、半山区的树木处于自然生长状态,日常运行工作任务很重;三是个别村民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在树线出现矛盾需要砍伐时漫天要价,成为“钉子户”。
链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千伏)最大风偏距离(米)最大垂直距离(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现象二:杆旁挖土取沙
镜头:2005年5月12日,诸暨市供电局牌头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在线路巡视过程中,发现坑西1703线王家井支线2号杆立在了姜宣家村一鱼塘内,因长期浸泡在水中,杆塔及拉线基础已塌方,造成电杆严重倾斜。按照紧急缺陷处理流程,该所技术人员立即增设了一支拉线,但由于受施工地理条件的限制,杆塔无法校正至原位。为确保线路运行安全,该所采用增立杆塔、线路移位等方式,才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缺陷。
现状: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一部分农户在农田里挖塘,养殖水产,诸暨是中国珍珠之乡,该市山下湖、江藻等镇的珍珠养殖业发展迅速,挖塘养蚌十分普遍。由于一些养殖户不顾电网安全,野蛮挖掘,随意拓宽水域面积,使原先立在田中的电线杆浸泡在了水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给电力部门抢修造成了很大困难,同时,也给平时的正常施工和巡检带来了诸多不便。据统计,目前该市共有250多根电线杆立在水塘中。
透视:“站”在蚌塘中的电线杆、“孤立”坡顶的铁塔,已经成为电力设施的一大隐患。据诸暨市供电局有关人员介绍,电线杆杆基埋入地下深度按规定必须达到电杆长度六分之一,类似上述浸泡在水中的电线杆一般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另外,一些砖窑厂、采石场随意取土、采石,也严重危及了附近的电线杆。在诸暨市牌头镇某砖窑厂,一条35千伏线路从该厂附近通过,随着该厂取土场地的日渐扩大,离附近一基电线杆仅有1米左右,如遇大雨大风天气,泥土塌方,电线杆很有可能倒下,导致整条线路断电。
链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现象三:偷盗电力设施
镜头:2005年6月8日,位于城西工业新城的城东彩印公司配电房遭盗窃。因城东彩印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如不能按时投产,每日的违约金就不是一个小数目。望着本可顺利投产却不得不暂时搁浅的设备,该公司负责人气愤地说:“盗贼真可恶,他们盗走的也许只有几千元,而给我们公司带来的损失却是几万、几十万呀!”
现状:电网设备大多在户外,据统计,诸暨市目前大约有228条10千伏线路、6918只变压器遍布城乡。电力供应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电力设备一旦被盗贼破坏,导致停电,社会生产和市民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对工业企业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近年来,诸暨市频频发生电力线路、变压器、杆上配电箱被盗案件,仅2004年以来,就有400多处电力设施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40多万元。
透视:偷盗电力设施在当前的涉电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从目前公安机关对已发案件和破获案件的综合分析来看,这类案件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都是夜间流窜作案,且大部分作案时间选择在后半夜夜深人静时;二是销赃一般以跨区域销赃为主,有许多是赴外地销赃的;三是作案人员以外来人员为主,给防范和缉捕带来了困难。针对目前户外电力设施被盗现象,诸暨市供电局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一是坚持群防群治的原则,组织护村队等群众自防组织对重点地段进行巡逻守候;二是控制废品收购店,取缔销赃废品店,及时获取线索,捕获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三是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如举报奖励制度、协同办案制度等,同步完善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能力。
链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法》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象四:线下违规作业
镜头:2004年5月20日,从江苏来诸暨开自卸车的驾驶员卓某,在该市暨阳街道孙陈村卸倒土方时,明明看到卸倒土方处上方有电线,但卓某认为,只要小心操作,应该没事。他把安全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良好的自我感觉与侥幸心理上。结果恰恰相反。在卸倒第二车土方时,不慎碰到上方电线,导致电线断落,而事有不巧,此时骑电瓶车的赵某刚好经过此地,从天而降的电线让毫无察觉的赵某活活触电身亡。
现状:挖掘机在35千伏线路下挖土作业、建筑塔吊在铁塔旁摇摆……类似的电力线路下违规作业已成为电网不能承受之重。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开发建设,城区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开山放炮、机动翻斗车辆肇事、高处抛坠物、建筑塔吊随意布点等线下违规作业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不断发生,在给电力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正常的供用电带来了很大影响。2004年6月18日上午8时17分,在诸暨市江藻镇一条110千伏高压线下,随着一声震耳欲聋的巨响,一台农用打桩机与高压电线相碰,导致线路跳闸,打桩机旁边的3位农民遭电击被急送医院抢救。电力部门虽立即组织人员投入事故抢修,于当天中午12时30分修复了故障点,但仍对周边地区电力客户造成了严重影响。
另外,电力线路下钓鱼也成了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一大社会隐患。2002年上半年,诸暨市店口镇三江口村村民田某与另一村民到郑应湖畔钓鱼,5米多长的钓鱼竿碰到10千伏电线,田某当场被通过钓鱼竿传送的强大电流击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统计,近几年来,诸暨市已发生钓鱼竿碰触电线的伤亡事故多起,供电部门还作为被告在道义上给死者给予了经济补偿。
透视:频繁的线下违规作业现象,暴露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重缺乏,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从这几年因线下违规作业而发生的电网破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看,不少业主的利欲熏心、侥幸心理是一大主因,与此同时,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也是重要因素。这类事故要么不发生,一发生不是电网停电就是人身伤亡,作为肇事者,一旦发生设备损害、人身伤亡事故,则往往向供电部门提出给予赔偿等无理要求,而对因自己的无知行为给国家带来的重大损失却毫无认识,由此也告诉我们,当前供电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性和艰巨性。近年来,包括诸暨市在内的一些地方,依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诸如矿山专项治理、会同交警部门对特种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在跨越鱼塘的线路上挂设警告标志等预防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值得推广和借鉴。
链接:《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挖少、拖锚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现象五:线下违章建房
镜头:2005年2月10日,对于铝合金安装工陈某一家来说是悲痛的。当天,诸暨市浣东街道王三村村民郦某雇请陈某、刘某、余某等人为自家已建成的房屋安装铝合金。中午11时40分左右,陈某和刘某把长约6米的铝合金从三楼往二楼搬运,因为材料长,所以搬运时铝合金需从楼梯转口窗口上伸出去。不曾想,铝合金在伸出窗口搬运时碰触到了架设空中的10千伏高压线,导致陈某和刘某触电死亡。经现场查勘,郦某的建筑物与高压线的距离只有1.13米,没有达到建筑物距10千伏高压线水平安全距离1.5米的标准。而根据该10千伏线路巡线记录显示,早在2004年12月22日,诸暨市供电局线路运行人员王某在巡线过程中发现郦某的建筑物一部分已延伸到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当即劝阻其停建,并出具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谁知,就是这间违章的楼房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现状:线下违章建房正成为当前农村电力管理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来自诸暨市供电局11个供电营业所的统计资料显示,该市现有线下违规建筑829处,其中大部分是民房,不仅有紧邻0.4千伏线路建房的,而且有在500千伏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的。尽管供电部门按照程序向客户及有关镇乡(街道)发函要求整改,但由于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整改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既对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了威胁,也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
透视:大量的线下违规建房现象,成因有三:一是长期积累,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快,城乡人民对居住质量提出了新标准,建房成为一种新时尚,而这一时期也是电网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高中低压电网遍布城乡各地,建房用地与线路走廊形成了一对矛盾。二是意识淡薄,不少农民朋友都有先建后批这样一个习惯,在建造过程中对悬在空中的电线不加防备,今年7月28日,诸暨市直埠镇一农户的住宅遭雷击烧毁,就是因为不听供电部门的多次催告、将新房建在10千伏线路下的缘故。三是有关部门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没有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从而导致这一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今年6月份,诸暨市供电局借助全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利时机,主动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将线下违规建房纳入这次整治范围,同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技术数据,对违章建房视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案:对安全距离足又签订安全承诺书的用户,同意租赁使用;对安全距离不足但危害程度较轻且已经土管、规划批准建房的,由住户与供电营业所签订安全承诺书后,同意暂时使用;对安全距离不足且无任何批文的用户,则限期拆除。据统计,该市共对草塔镇后山芝村村民张某等6处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不仅营造了电力设施保护的良好环境,也上了一堂生动的电力法规宣传课。
链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距离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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