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价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电价的管理力度,规范电价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特对我县农村电价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农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标准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电价标准。
二、农村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价格。
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为每千瓦时0.52元,是抄表到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加收表损等任何其它费用。
四、农村各类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技、中职学校及幼儿园等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通过农村综合变压器供电的用电价格执行抄表到户电价每千瓦时0.52元;自有变压器供电的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目录中1—10KV及以上电价,每千瓦时0.47元。
五、农村居民生活取水用电,凡通过户表供电完全用于家庭生活用水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0.52元;凡通过村管网集中供生活用水的用电,按省核定的当地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六、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用电、路灯照明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2元。
七、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省定标准。农业生产电价是县级电力企业直接收费到户(或井)的价格,严禁随电费搭车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凡农村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按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执行。
九、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范围以外的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标准执行。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执行表计电量和相对应的电压等级电价及电价政策,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0.7299元。
十、农村电价严格按受电用途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度电价政策,做到分表计量。对一表多用的,可在核定各类用电性质容量的基础上,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据实结算。
对不执行本《公告》规定,侵害农民利益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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