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项目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行政收费项目的定价也称公共定价,它不仅反映了国家的政策,也决定着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目前各国通行的定价方法有三种:平均成本定价法、二部定价法和高峰负荷定价法。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收费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家对私人成本的社会调整和对社会成本的私人分摊,前者如国家将那些社会认为过低的私人成本(如消除负外部效应的修正性收费和消除拥挤效应的准入性收费)提上去,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后者如将某些社会成本(如行政主体对某些特定受益者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补偿性收费)进行私人分摊,以实现社会公平价值。具体而言,公共定价取决于以下方面的因素:
1、边际成本
各国在确定收费标准时一般以边际成本为原则,即仅以生产单位准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确立收费标准的依据。采用边际成本定价一般很难弥补政府的财政支出,但行政收费的目的并不在于盈利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在于实现受益者与为受益者间的公平价值与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价值。具体说来,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边际成本定价的原因在于:①对于部分纯粹公共商品,收取一定费用有利于减少浪费;②对混合物品提供补贴,鼓励其按边际成本定价,以刺激消费,例如对公共交通设施提供补贴。③对较低收入者给予适当补偿
2、受益程度
受益与负担的是否具有对等性是确定收费标准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许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定的过高,严重偏离了公共物品或服务真实的社会平均成本,部分行政主体甚至利用行政收费作为营利手段,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一些受益程度较高的项目却存在收费不足的现象,例如大部分城市对于自来水、煤气及有关基础设施收费较低。据报道,现行居民用电电价严重偏低,2008年全国居民用电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50元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34]此类低价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居民对这些服务过度消费,影响了这些产品或服务投资资金的追加。
因此,行政机关应根据收费项目对受益群体的受益程度决定相应的行政收费水平。对于那些受益具有较强外溢性及需求弹性较大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应按照低于或接近边际成本的原则定价收费,而不宜收取太高费用,以免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但对于那些受益外溢性不太明显及需求弹性不大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应在不超过真实社会平均成本前提下确定适当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以促使使用者以节约成本的角度理性选择消费范围,保证政府获得的边际收益能够补偿边际成本,社会成员交纳的每一笔费用都能体现其享用公共物品的偏好和意愿。
3、社会需求弹性
人们对某些准公共产品或服务存在着在不同时段或时期具有不同需求的问题,即“高峰负荷现象”。典型的如电力需求,此外也包括煤气、自来水、电话等。对此,在确立行政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社会需求弹性的大小,对在消费的高峰期、人们消费需求相对缺乏弹性时定较高的价格,对在消费的低谷、人们消费需求弹性较大时定较低的价格,以更好地实现收费在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中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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