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不交电费怎么办
租房人不交电费如何处理
租赁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租房合同,岂料房客蔡先生和黄女士仅仅租用了7个月,就突然提出不再租赁的解约,还认为已赔付的3倍违约金,完全可抵扣拖欠2个月的电费。而不予接受房东郑老太还是主张催讨拖欠电费1.3万余元并起诉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房客蔡先生、黄女士共同支付郑老太人民币13,694.90元。2009年3月30日,郑老太与蔡先生、黄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郑老太将名下座落本市新闸路某号房屋出租给蔡先生、黄女士;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治安等费用均由蔡先生、黄女士承担;约定若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蔡先生和黄女士中途退租的,应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倘若违约金不足抵付郑老太损失的,蔡先生和黄女士还应负责赔偿。
2009年10月,蔡先生和黄女士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于同年10月10日搬离该房屋。同日蔡先生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店铺退租离场,故所欠物业的电费和租赁费。均在2009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若失言,所有的法律责任将由我全部承担。
2010年1月,现年65岁的郑老太起诉到法院称,与蔡先生和黄女士签订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岂料对方突然提前解约,离开时尚有2009年9月、10月两个月电费未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电费人民币1。3万余元。
提前退租需要付违约金吗
法庭上蔡先生和黄女士辩称,已按月租金的3倍向郑老太支付了违约金,该笔违约金足以抵销未支付的电费。从郑老太提供的物业公司发票看,并认为不能说明是真实的拖欠电费,且与事实不符。
法院查明,涉诉租赁房屋无独立电表,与隔壁银行自助取款处共用一个总电表,银行自助取款处又使用一个独立的分电表。供电公司每月对上述电表抄表后,交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以抄总电表用电数扣除当月再抄银行自助取款处独立电表用电数,剩余的即为该系争房屋当月实际用电数。经过核算,郑老太已向当地物业公司缴纳了2009年9月、10月两个月电费计1。3万余元。
依据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看,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发生的电费应由蔡先生和黄女士承担。蔡先生和黄女士搬离系争房屋的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向郑老太支付搬离该房屋前所发生的电费。审理中蔡先生和黄女士辩称,在搬离该房屋前向郑老太支付了按月租金的3倍计算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可以抵扣电费。法院认为,支付按月租金3倍的该项违约金,系蔡先生和黄女士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作过了明确约定,该项违约金与电费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支付月租金3倍违约金,不能抵扣拖欠的电费,遂法院判决蔡先生和黄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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