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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药品广告案例---前列回春胶囊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广告内容未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用语。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3、广告中出现以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等。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3、广告内容含有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消费者误解。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4、广告批准文号已过期4年,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第《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TAG标签: 药品广告 虚假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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