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