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陈述责任认定
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大多数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给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作出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留下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高法院这一解释将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不实广告吸引顾客、兜售商品房的行径得到有效遏止,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最终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2.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3.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4.向购房人提供某些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5.承诺“还本销售”、“售后返租”等;6.承诺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7.在广告中允诺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将配备管道煤气、有线电视、远传水表、进口电梯等,但实际交房时并未配备这些设施或要求购房者另支付上述费用等。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商品房广告中的许诺往往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会进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当然开发商也不必为其“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购买人常常就是对商品房的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进行交易的,而开发商提供的这个不实信息,对交易有重大的影响,理应担责。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作为要约来处理之情势,即使它们未纳入合同,也仍然构成合同的内容,若开发商违背了承诺与说明,将承担违约责任。审判实践中,作为原告的购房者,只要能证明商品房销售广告是由开发商为该商品房销售而作出的,并与所购商品房的实际不符,开发商就可能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某开发商发布一条广告,称其在某市近郊开发的房产-××广场,不仅有1000多平米的停车场,还有数千平米的绿化带。之后,由于该房产远离闹市区,价格低廉,同时购房者看中了商品房周围的停车场和绿化带,房子出售情况出奇的好。但是,一年以后,停车场被停止使用,开发商在这一地块上盖起一栋新的商品房。又过一年,两块绿化带也先后被改建为商品房。众多购房者群起抗议,指责开发商恶意欺诈,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在房产开发前已经对该房产及停车场、绿化带拥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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