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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物悬赏酬金打折 争执无果法庭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豫西伏牛山蕴藏大量的大理石,色好质优。改革开放以来,居住在这里的山民们“走石路,开石矿,发石财”,大都过上了小康生活。

去年3月25日,雨过天晴,山间绿油油的麦苗在春风中荡漾。闻名宛北的大理石专业户刘森林从海南讨要货款回到县城,打算把款存到银行。虽然两天多的颠簸疲劳,毕竟久拖的货款到手,他十分惬意,便决定先请客会友。晚上11点多,刘森林酒足饭饱到一宾馆下榻,不慎将小皮包丢失。

夜半醒来,刘森林跺脚捶胸,后悔莫及。26日上午,经与朋友们磋商,并由朋友们资助600元钱,在电视台滚动播发一条“寻物启事:因不慎将一黑色皮包丢失,内有现金、驾驶证及票据等价值8万元。如归还原主,我当面酬谢一万元现金。电话139××××××××。”

27日天刚亮,刘森林的手机响了。半个钟头后,退休工人田福海按照约定的地点见到了刘森林。老田爱好晨练,每天都要早起。26日早上,他在一桥头的小沟里拣到这个皮包,除了钱什么都没有,更无办法与失主联系。正在老田急人所急时,他看到了这个“启事”。但在交付时,刘却说:当时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其实包中只有五万元现金,答应只酬谢2000元。善良的老田好心没被好报,一气之下将其住址和电话告诉了刘森林,拿着皮包就走了。

当天下午,刘森林买了近200元的礼物,伙同朋友来到了老田家,打算给5000元酬金。但老田依然坚持承诺的一万元一分不能少。争执无果,老田只好依法讨说法。

调解

南召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受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广告人不按承诺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故按合同法和失信制裁有关规定,刘森林拒不履行其承诺,使悬赏广告落空,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经法庭主持调解,刘森林付给田福海8000元酬金。当庭兑现,款物两清。

评说

类似案例在近年来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其原因不外乎是传统的道德标准与当今法律思想在某一点上的撞击,引起了大众对在自己头脑中早已形成的道德标准的疑问和修正。作为律师,笔者认为本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拾得物依法应当归还原主。

拾金不昧在成语词典中的解释就是拾到财物,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而是设法交还原主。拾金不昧是我国世代推崇的传统美德之一,也为我国现行法律所规范。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物,而是所有人因不慎丢失而丧失占有的动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拾得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这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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