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责任承担正反辩护
导读
明星代言广告,对社会公众消费导向具有的不可忽视的作用,给明星带来巨大的收益。在追究虚假广告的责任体系中,明星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别开生面的说法课
8月4日傍晚,尽管郑州上空阴云密布,但空气中仍然夹杂着几分湿热。虽然是在暑假期间,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一些苦读的学生仍在发奋。在08级民商事专业硕士研究生班的教室里,一场别开生面的辩论正在进行。原来,这是河南法制报记者组织的“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说法现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少禹在开场白中说:“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某著名表演艺术家为“三九胃泰”拍摄广告片,开了中国名人做广告先河之后,中国快速进入了品牌代言人时代。用明星代言广告,似乎成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目前市场状况来看,商家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诱导消费心理,从而达到广告目的;明星不但从中抽取价值不菲的物质回报,而且,也可以增加曝光率、提升知名度。这样,商家和明星就实现双赢。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广告,明星往往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而法院似乎也予以支持。这种现象值得分析。”接着,他讲了几起“代言门”事件
2009年5月6日,一家媒体报道,前不久,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王刚、范伟和张铁林为3家涉嫌加盟招商骗局的网站代言,引起全国上下一片哗然。
2009年4月27日,著名打假人林枫在天津将王刚告上了法庭。起因是王刚涉嫌问题按摩产品的虚假代言。
接连不断的“代言门”事件,让人们对明星代言现象的质疑探讨再度掀起高潮。
最近,天津老板把王刚告上法庭更是近期发生的“代言门”事件的一大波澜。
接着,王少禹把研究生分成正反两方,辩论马上开始。顿时,教室里充满了“火药味”。
说法:正反方唇枪舌剑
记者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张贵勇(正方):明星们在广告代言中获得了大量的报酬,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上的义务,明星收取高额的代言费即意味着其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明星应该为其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为广大消费者负责。
曾新(反方):明星代言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明星也是受害者,正因为消费者喜欢他,问题产品也会对明星的形象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其次,明星没有能力也没有办法判断这个产品是不是有问题,明星的身体不是仪器,他没有必要成为这个产品的专家,这是个只有相关部门才有能力去检测的事情,产品质量不合格,是质检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把这样的责任推到明星身上是不公平的;最后,有人说明星代言时应尽到注意和审慎的义务,那么,是何种义务呢?他代言时,如果他看过厂家提供的相关文件,比如说生产、卫生、销售许可证,那么他就可以认为这个产品是合格的,他并不比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更专业。现实中还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个产品在代言时是合格的,但是在代言之后出了事,那么明星是否有责任呢?是否有持续的注意义务?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