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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广告有哪些限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法律法规规定的

2009年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通知》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2.其他限制

含有以下内容的不可发布:1.补肾类;2.增高类;3.处方药品;4.夸大宣传疗效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别。

3.药品类热线节目需知

1.需要连续播出3个月才可以打折(8.5折);

2.广告费用全款一次性付清才可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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