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的审查制度
广告审查是指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审查。广告审查的主体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的客体是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广告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审查标准。广告审查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它是国家制定的广告发布标准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它可以有效避免、控制、减少或制止虚假、违禁广告的产生,是广告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广告审查制度是围绕广告审查的内容和环节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定,是广告管理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广告审查制度的基本形式
1.广告审查机关的事前审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即指与以上规定中列举的待发布的特种广告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简称。如药品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农药和兽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或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熟悉该类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技术,负责管理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因此由这些部门对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进行发布前审查。除了《广告法》中所规定的四种商品外,应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必须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事前审查。目前出现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广告,也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
如前所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发布范围、发布行为、发布内容的规定都比较严格,但烟草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相比,与消费者的关系并不那么密切,同时就违法广告来说,它所造成的危害也远不如后者,所以,烟草广告并没有要求审查机关作事前审查。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事前审查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广告活动中的两个主要行为主体,在广告内容的审查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前审查的范围较广,凡其承办或发布的广告,无论是特种广告,还是非特种的一般广告,均要进行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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