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制度
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度、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它是目前世界各国,当然也包括我们中国所普遍采用的保证广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般的说,除了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以外,还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自审自查,即:广告主在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代理广告之前,对自身广告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自我审查;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的审查;广告发布者在播放或刊出广告之前,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广告审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在审查广告时,首先应该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即要求广告主提交“营业执照以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广告主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拥有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提供自己要求的广告与营业执照尚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证明后,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才算完成。第二,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即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其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在审查广告内容时,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事实真相和随意虚构、夸大的成分在内,对一些涉及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品广告,还要求广告主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其二,对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除了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使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一样真实、可信、与事实相符。只有当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同样真实、可信、与事实相符时,广告真实性的审查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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