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审查工作。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广告,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四条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第五条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应当明确种子适宜种植范围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适宜种植范围不得超越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载明的使用范围和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宜的生态区域。
第六条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有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权)表述的,应当标明品种权号。
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品种权已经终止、无效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授权品种。
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㈠含有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宜种植范围广等笼统性语言或者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㈡含有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等欺骗、误导性语言;
㈢利用种子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由广告主向农业部提出。
广告审查申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或种子经销者办理。
第十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㈠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
㈡广告主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种子生产者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㈣转基因植物种子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㈤广告制作前文稿、制作设计或制作的广告作品。
第十一条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修改完毕的材料报农业部审查。
农业部应当在收到修改后的材料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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