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作者: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厦工商广[2005]4号】
颁布日期:2005-3-21
执行日期:2005-4-1
第一条为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审查员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并对广告审查员数据库实行智能化管理。同时,根据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对广告审查行为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委派其内部一定数量的广告审查人员参加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
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五条对按照统一教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七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指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涉及广告审批核准方面的有关事项,原则上应交由本单位广告审查员办理。
第八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并负责建档。
广告审查档案应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二年供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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