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员行为准则
第二条审查员要有服务意识,要以良好的态度对待客户,做到“微笑服务”。
第三条审查员之间应该主动互相帮助、相互补台,避免忙闲不均、广告公司排队等候。
第四条广告审查的中心任务是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给予及时通过,对有问题的广告要提出积极的修改建议,帮助客户尽快实现广告播出。
第五条审查员遇到无法解决、难以把握的问题,须逐级上报或终审时说明情况,请示领导,不得推诿、隐瞒、延误。
第六条对于特殊形式(回报)的广告,审查员必须得到相关业务科组的负责人进行书面确认后方可通过审查。
第七条审查员坚持不定期轮岗制,在轮岗期间,如现任审查员审查标准与原审不一致时,双方之间应先进行沟通,若不能形成共识,则上报领导,要求重新终审。
第八条审查员须坚持周拜访制度:由指定工作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每周前往北京市工商局监测中心了解工商局对我台广告的监测情况,并就我部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现行问题进行沟通与咨询。而广告类型为新产品,审查员对相应审查标准不清晰时,须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请示,并及时将广告违规与咨询信息反馈给部领导。
第九条审查员严禁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好恶对广告进行评判,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要依据有关条款耐心向广告公司媒介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审查员须在第一次初审时将广告及相关材料存在的所有问题一次性提出,要求清楚、明白、完整,严禁因审查员的失误造成多次反复。
第十一条审查员严禁以任何理由(已经终审、所属行业等)拒绝提供审查服务、推诿客户。
第十二条审查员严禁以试用、试听等名义向客户索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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