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960702
【实施日期】1997010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
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
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
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
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
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
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可以向该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
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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