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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

颁布时间:1996-7-2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可以向该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办理《广告审查员证》的颁发、迁移、收回、注销等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

(二)组织广告审查员学习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政策;

(三)掌握广告审查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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