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2.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3.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4.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申请材料(一)境内生产的农药广告审批:1.《农药广告审查表》;2.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3.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4.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5.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审批:1.《农药广告审查表》;2.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定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初审。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并提出终审申请。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
许可期限初审、终审各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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