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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的三大变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这些变化具体是怎么样的?下文为大家分析解答。

种子法修订的三大变化

种子法内容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和植物新品种保护。

目前,我国种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全面废除审定制度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本次种子法修订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在保留现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由过去的28种审定品种减少到5种,同时规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开设绿色通道。将来可能由以审定为核心过渡到以登记为核心,但要保证用种安全底线不被突破。

设立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仿冒套产品进入市场。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为建立可追溯的管理体系打下基础。可以为政府部门、农户和企业提供正确导向。有利于维护种业安全、食品安全、生物安全。

添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提出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这有利于抑制低水平剽窃现象,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鼓励原始创新。而哪些作物有必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由农业部和林业部做出相关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附:种子法修订大记事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对种子法作了第二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种子法作了第一次修正。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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