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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但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2.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北京12330投诉。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合作社 品种 农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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