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富民政策引导下,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生活和居住环境不断改善,或将旧房进行改造,或新建房屋,在房屋改造和修建过程中,经常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该类纠纷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既给伤亡者本人及家属带来了不幸,也给建房者本人及承包人来了经济损失,因而对该类事故产生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珙县法院洛表法庭对近两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
一、特点
1、建房者、承包人及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均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建房者用于修建房屋的钱财物来源于多年的劳动积累或靠一些小本经营产生的积蓄,都希望花较少的钱,办较大的事;承包人均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只是凭借自己多年来从事该项工种的经验和一定的组织能力挣钱养家;受害人均是依靠劳力挣钱养家糊口的农村居民。
2、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大部分属单包工程,少数是由建房者自行购置材料,依告近邻的互帮互助自行建设。在承包给他人修建的工程中,均由建房者自行准备材料,承包人负责房屋修建中的技术,未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承包费用,承包费用只是按照面积多少、工程量的大小及长时间以来的结算习惯进行结算,承包费用相当低,受害人往往是按照劳动日计算工程或义务帮工人员。
3、房屋建设工程未经专业人士设计,施工过程中也未雇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房屋的设计主要是建房者和承包人依照地形地貌,参照他人房屋样式,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想象进行设计,没有施工图纸,全是建房者和承包人自己施工。
4、房建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处理难度大。房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的是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有的造成受害人伤残,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扯皮,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不易协商调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执行终结。
二、建房过程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究其原因,客观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手中有了余钱,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的居民增多。但也存在诸多主观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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