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区域内,广大农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以自愿组合为前提,以联合协作为主要方式,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农村经济领域为广大会员(农户)提供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社团组织。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崛起后的农村第三次变革浪潮。它的兴起和发展,顺应了现代农村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的有效组合,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崭新的有效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民组织形式,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交流、农产品供销为一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从事同一类生产的农户按市场规律组织起来,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发展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有效应对我国加入WTO农村所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政治素质,培养和锻炼一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使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促进农村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富民兴渝”的步伐。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农村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实现中发〔2003〕3号文件要求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具体措施,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地抓好抓出成效。二、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并重的方针,促进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成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龙头,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基本原则:1.统一归口、依法登记原则。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必须统一归口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2.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负责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密切合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对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实施管理。3.民主办会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农民入会或退会。4.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原则。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来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