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
合同效力无效有效
工程量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按约计算工程量
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支付工程款按约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施工队不承担质量责任施工队按约承担质量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无违约责任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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