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由是:张某与王某订立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该案因王某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加固整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理由是:《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企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75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间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不具有建筑资质与张,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不符合建筑工程的规范要求,因此,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王某既无村镇建筑工匠资质,又无建筑技术,所承揽的建设工程显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王某在施工中又未严格按合同施工,因此应对该房屋的返修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又未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对王某的资质审查不严,应承担房屋返修的次要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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