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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出质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以股权出质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通过上述资料我们了解到,出质人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应如实告知相应的具体的担保情况,而质权人应该注意对股权出质的各项审查。如果有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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