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有哪些
在整个立法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电子商务能否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的地位问题;二是电子商务的立法从何入手。
(1)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就电子商务而言,完全有理由将其抽出来单独立法。这是因为: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第三,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所以,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2)电子商务立法途径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先分别立法,再进行综合立法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2)电子商务立法目的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3)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
1)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
2)不偏重任何技术
3)依赖“功能等同”方法
4)跟踪计算机技术的最新发展。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现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4)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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