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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计算机网络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当今世界,以指数方式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已形成了势不可挡的潮流,将我们卷入新的世纪。现在因特网(INTERNET)已拥有两亿多的用户,而且以成倍的速度递增,这也仅仅是开始而已。今后,网络将会变得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它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

然而,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也不例外。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电子商务、虚拟现实、数字地球的同时,也带来了黑客(HACKER)、计算机病毒、网络色情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社会历史自然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计算机网络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网络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连接的计算机的台数和范围,可以把网络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人们所熟知的因特网就属于广域网,它由美国军方的ARPANET发展而来,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际网”。所谓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盗窃连网的计算机等。

**贝尔公司官员**图罗·海尔指出,目前,因特网连接着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互联网有两亿多用户,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预计到2006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将增至12亿左右。互联网已成为新兴产业,预计到2001年,全球互联网产值将达6500亿美元。另据国际数据公司市场调查显示,到2004年,亚太地区(日本除外)互联网用户将增长近五倍,达到9520万人,每年电子商务支出将从目前的22亿美元激增到875亿美元。

自1994年4月20日中关村教育科研网(NCFC)以TCP/IP协议正式与因特网连接以来,我国的网络建设也迅猛发展。现已建成中国科技网(CSI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中国联通互联网(UNINET)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等五大主干网,国际出口总带宽为24IM,连接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据CNNIC发布的调查报告,截至1999年6月30日,中国上网计算机共146万台,上网人数突破400万,WWW站点9906个。另据Yankee调查公司称,到2000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将达4000万,到2005年将超过美国。

可见,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网络犯罪。

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一)开放性。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最初,美国军方在建立因特网的前身ARPANET的时候,为了能使其经受住苏联的核打击,没有采用传统的中央控制式网络体系,而是建成了分布式的网络体系。同时放弃了传统的线路交换式的信息传递方式,采用了全新的包切换技术。分布式使得因特网上的各个计算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每台计算机都只是网络的一个节点,它们之间都是平等的。同时,包切换使得人们无法阻止网上信息的传递,除非把因特网全部摧毁,否则就是无法阻止仍然连在网上的计算机之间互相传递信息。后来,为了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资源的共享,又采用了TCP/IP协议,这使得不同类型、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都能通过网络交流信息和共享资源。1991年,**斯·李又发明了超文本标识语言,将网上的信息以全新的方式联系起来,使得任何一个文件在任何操作系统、任何浏览器上都具有可读性。

这样,分布式体系以及包切换的信息传递方式为互联网设立了总的开放框架,TCP/IP协议和超文本标识语言又为其开放性提供了软件保障,使因特网发展为现在的样子。互联网的开放性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它还有更深的底蕴。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事物,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实质上意味着个体权利和能力的扩张及其对传统的金字塔模式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消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封闭程度不一的实体,它垄断着信息,孤立的个人在强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是弱小无依的,根本没有力量同国家对抗。而开放网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基于实力平等的挑战提供了可能。

犯罪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体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而网络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二)不确定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只有封闭的、孤立的系统才是确定的、可控制的。而开放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开放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年复一年,我们迅速获取前所未有的能力,但也同样迅速丧失着对局面的控制力。一个无意之举也可能造成巨大的危害。比如有不少计算机病毒,最初的制造者并不是要制作病毒,只是由于其设计中的一个小BUG,使无伤大雅的小程序变成了恶性病毒,并一发不可收拾,造成了谁也预料不到的巨大损失。

(三)巨大的信息量。信息就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网上流动着的一切都是信息,网络的功能也就集中在信息的搜集、加工、传输、检索、存储、发布上,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这使得网上的信息每时每刻都在迅速增加。开放性为个体打破组织对信息的垄断提供了可能,而网上巨大的信息量为其实现提供了保证。在网上,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如信息间谍等。甚至传播信息有时也会构成犯罪。

(四)交互性。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但我们从来没有听到有人能通过电视在电视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电视是单向的、被动的,人们只能通过被动地看和听接受电视所传达的信息,计算机和网络则不同。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看上去就像在和它“交流”,你执行一个操作,计算机就返回一个结果。然后你再据此判断下一步的行为……网络更是将交互性发展到极致,因为在网络上不仅面对的是计算机,还有各个计算机背后的人。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比如故意传播病毒,这在单向的电视中是绝不可能实现的。

(五)超越时空性。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将古人“天涯若比邻”的美好愿望变成了现实,但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传统犯罪总要受到时空条件的制约,而网络则消除了这种限制,不仅使“通过A国控制健盘来改变B国计算机存贮的数据资料,并将其送到C国,获得欺诈性的后果是可能的”[1],而且使得犯罪人可以同时对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犯罪,如故意传播恶性病毒。这也给各国带来了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调查取证的困难,使得很多法律的规定被架空了。如美国法律严禁网上赌博,但即使是美国的小孩也可以轻易地登录到不禁止网上赌博的国家的服务器上进行赌博,美国禁赌的法令实质上成了一纸空文。

网络当然还有其他特性,但对犯罪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上述几个,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犯罪,在使得犯罪成本急骤减少的同时,又使得犯罪的危害性大大增加,而且还削弱了国家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这一切都会使犯罪率上升。或许,这正是我们享受网络的好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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