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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何建立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何建立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知识拓展: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电子商务法》明确,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相关知识点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以上知识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有关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公示信用评价规则的做法有哪些的其他问题或者纠纷,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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