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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它可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达更加丰富、直观、明确,且不再受地域、距离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邮件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而消除了一些当事人认为“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对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生效时间。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由于电子邮件在按照特定地址发送过程中,首先要上载到特定的ISP商的服务器上,这样必然会在该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载,此外还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微机中留下记载。这些记载完全可以有效地确认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要约、承诺到达的时间,因而也就为证明合同成立提供了可靠证据。而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ISP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ISP商讨说法。

电子邮件的唯一性

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其载体主要是以计算机二进制文件形式存储于各种介质的磁盘上,供随时查看、阅读,必要时也可在纸张上打印出来。从方式上看,电子邮件有其特定的通讯协议和识别规则,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唯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和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唯一的、特定的对象。

电子合同包括多种形式,而电子邮件则是其中的一种。及时了解电子邮件的一些法律效力,纠正错误观点,我们的生活也将迎来许多便捷。以上内容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与“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有关的信息,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本网律师,我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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