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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过当案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评析:

张某某拆除孙某某六户居民住宅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其所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以免受火灾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他在消防队员已经赶到并且已经采取了拆除通道旁边的煤棚,接通水龙头开始灭火的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预见到火势可以被消防队员控制住,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且不听他人的劝告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筵席,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

评析:

张某某拆除孙某某六户居民住宅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其所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以免受火灾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他在消防队员已经赶到并且已经采取了拆除通道旁边的煤棚,接通水龙头开始灭火的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预见到火势可以被消防队员控制住,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且不听他人的劝告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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