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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探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

【摘要】环境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使环境受害人受损的权益按照传统举证责任制度将因取证困难而难以获得有效救济。文章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出发,探讨了环境侵权行为“事实自证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分析了环境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英文摘要】Therearesomedifferentcharacteristicsbetweentheenvironmentaltortsandthegeneralones.Inaccordancewiththetraditionalsystemoftheburdenofproof,itwouldbeveryhardfortheenvironmentalvictimstogiverelieftotheirdamagedinterestseffectivelybecausetheproofsarehardtoget.Torealizethesocialfairnessandjustice,allocatetheburdenofproofbetweenthepartiesoftheenvironmentaltortcasesrationally,thearticlestudiestheprinciplethatthefactscanprovethemselvesandthepresumptionofacausalrelationshiprulesoftheenvironmentaltorts,andanalysesthevalueofthefairnessandjusticeoftheshiftingoftheburdenofproof.

【关键词】环境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事实自证;因果关系推定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torts;shiftingoftheburdenofproof;factsprovethemselves;presumptionofacausalrelationship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环境污染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的具体损害以及该损害与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将非常困难。若坚持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环境受害人的损害将很难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为矫正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平衡,现代侵权行为法理论和法规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将原本应当由主张一定法律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经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将侵权行为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本文拟结合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现有侵权行为法理论,探讨如何在环境侵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行为。[1]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以下一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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