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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光污染照明灯光应停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原告陆耀东是居住在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厅隔壁的居民。他诉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3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7时至次日5时,被告开启上述路灯发出的强烈灯光直射入原告居室,严重影响原告休息,原告常为此难以入睡,造成失眠,白天工作效率低下。

原告陆耀东认为,根据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关于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外溢灯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户,干扰居民休息,现被告设置的灯光已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对原告构成了妨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照明路灯,停止和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赔偿金额为人民币l元。

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路灯系用于其经营场所展厅及车间外的正常环境照明,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而且,自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切断了涉案路灯的电源,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情况、质证意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照明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很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应予以排除。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也同样不予支持。

该法院有关人士说,这起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表明,上海市民依法保护居住权益的意识大大增强,企业在追求自身商业利益时要尽量考虑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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