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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30人旅游车祸致9死21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旅游回来途中遭遇特大车祸

2006年6月,江西省某建筑公司的30名员工决定前往湖南韶-山旅游,在向南昌市某旅行社交付了1.2万元旅游费后,他们于6月6日开始了韶-山三日游。

据悉,在出游之前,该建筑公司与南昌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对旅游用车、投保人身意外险等作了约定。

三日的旅途很快结束,30名游客尽兴而归。不料,旅游车行至昌樟高速公路樟树路段时突然翻车,事故中9名游客死亡、21名游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旅游车驾驶员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为了赔偿费用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车祸发生后,受伤游客全部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该建筑公司为抢救伤员,垫付了抢救费用以及支付了死者赔偿费用。事后,该建筑公司找到旅行社,要求该旅行社承担员工的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用,但遭到拒绝。于是该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到法院。

近日,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建筑公司表示,旅行社作为此次韶-山三日游组团旅行社,对非游客本身责任所造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车祸中,救治伤员和安葬死者以及家属赔偿等费用,旅行社应该赔偿建筑公司300万元。

对此,旅行社却认为,旅行社与南昌市某旅游公司确认了租车协议,租用旅游公司的旅游车。车祸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旅游车驾驶员,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合同上的违约是由于驾驶员也即第三人南昌市某旅游公司引起,依照合同法规定,该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导致该违约的第三人承担。

法院判处旅行社赔偿285万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车祸,造成人员伤亡,南昌市某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错(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南昌市某旅行社已构成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南昌市某旅行社赔偿江西省某建筑公司各项损失285万元。

律师点评:**国威律师事务所徐*友、雷*强律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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