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游遭遇事故保险金不够旅行社赔偿
2002年6月,刁某经**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介绍向**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付款3300元,参加新、马、泰*游。2002年6月2日,由**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实际带队出发。2002年6月10日,刁某在马来西亚旅游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手中的摄像机同时撞落、所穿衣服破损。2002年6月,刁某委托上海市**国际旅行社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赔款金额为1872元。2003年2月,刁某为修理摄像机花去570元。
根据刁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刁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达到道路事故十级伤残,刁某花费的医疗费用等已经远不止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于是,刁某将**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和**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卢湾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刁某向**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旅游费用,与**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形成旅游合同关系。**锦江旅游有限公司是具体带领刁某出游的旅行社,故**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均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刁某在到达旅游地马来西亚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仅起介绍作用,没有从中获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因被告履行的是先行赔付的义务,考虑到原告身体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酌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由此,法院依法判决**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锦江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刁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摄像机修理费、衣服损坏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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