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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质权人可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

质权人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二、存单质押贷款特点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1、发放快捷

个人质押贷款流程简洁,放款快捷,为客户解决急用资金的燃眉之急。

2、贷款额高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质押凭证面额的90%,极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3、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资信等情况,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下浮的优惠,节约资金成本。

4、用途广泛

可以满足借款人在正常经营和日常消费过程中的各类资金需求。

5、还款方式多样

为客户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及特色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6、贷后服务便捷

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调整等服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质权人可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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