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和期限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可能是索赔人,也都可能是赔偿责任人。在货物受到损失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是索赔人,铁路运输企业是赔偿责任人;但因货物问题造成车辆损失或设施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是索赔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则是赔偿责任人。因此索赔的程序和期限既包括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索赔程序和期限,也包括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程序和期限。
1?索赔人向赔偿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
1)铁路运输企业对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者的货物损失时,直接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赔偿,并向其送交《损害赔偿要求书》以及有关损失情况的证明文件。(
2)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托运货物遭受损失时,一般向货物到达车站(简称到站,下同)提出赔偿要求,由到站负责受理;如果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此处理时,经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时,应当向受理人提交书面的赔偿要求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同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
180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
60日)。
2?责任人受理索赔。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当事人一方在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的内容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
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
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在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
60日内提出。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额在
1000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审核赔偿;赔偿额超过
1000元不足
5000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赔偿数额在
5000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上述有关单位对决定予以赔偿的要求,应填发《货运事故赔偿通知书》,该通知书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送以下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作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款时不再发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主管局、分局、到站。如果是由车站处理时还应送主管分局、铁路局;如果是由分局处理时还应送主管铁路局。对由车站上报分局、铁路局的赔偿案件,经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分局、铁路局应说明理由与根据,将调查责任及赔偿材料退还处理站,以正式文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同时将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除外)退还该要求人。
3?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人按照认定的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并将赔偿金支付给索赔人。赔偿金支付时,除了受偿人是个人及无银行账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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