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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