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从法律及事实的角度分类分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权威消息来源、客观公正的评论、当事人同意这四方面。。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机构的新闻活动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新闻侵权行为的情形。笔者从法律及事实的角度提出如下几方面的抗辩事由:
1、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报道的基础,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是新闻机构在法庭上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新闻的客观真实性,是指新闻机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新闻作品的基本事实和主要内容是属实的,特别是能够证明事关特定当事人名誉评价的内容是基本准确的。但由于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而且新闻工作者采访调查手段有限,所以很难做到报道内容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内容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以据此条款规定,只要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能证明其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就不构成新闻侵权。
2、权威消息来源
权威的消息来源,是指新闻消息是由权威机构或人士提供,新闻机构只是如实客观的进行报道,如果因为该则消息的不真实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可以其消息来源权威而非自己捏造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免责。这一抗辩事由在西方国家称为“新闻特许权”。面对一般新闻侵权的控告,新闻机构不仅要证明新闻报道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相符,而且还要证明与新闻事实的真实性相符;而享有“特许权”的新闻则只需证明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相符。
3、客观公正的评论
新闻评论是新闻机构结合重要的新闻事实,针对普遍关注的社会事件和社会实际问题发表的评说性意见、看法,包括社论、评论员文章、短评、编者按语、专栏评论、述评以及广播评论、电视评论,同时还包括新闻事件报道中对人物、作品、事件、社会现象的评论。客观公正评论的条件是:新闻评论的事件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立场客观公正,是善意的评论,即使该评论具有某些片面的、偏激的言论,只要满足公正评论的条件,新闻机构就可以此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要求免除侵权责任。
4、当事人同意
在新闻报道之前,新闻机构取得新闻采访报道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报道,当事人表示自愿承担报道后的不利后果,之后又提起新闻侵权之诉的,新闻机构可以当事人同意为由提出抗辩,要求不承担侵权责任。
征求当事人同意,不仅是对当事人意愿和人格的尊重,而且新闻经当事人审阅,可以使作品更加符合实际,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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