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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环境致害人停止其侵权活动的诉讼。提起这种诉讼可以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消除危险之诉。其前提是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
(三)恢复环境原状。其前提是环境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恢复。
(四)损害赔偿之诉。其前提是因环境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同时这种损害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来进行弥补。
在实践中,对同一起环境侵权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几种诉讼请求。比如,由于水污染导致果木枯死,且污染仍在继续,那么就可以同时提起停止侵害、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三个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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