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赫张子萱视频曝光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一段《独家陈-赫张*萱公寓拥吻视频曝光》视频无异于在深夜引爆了娱乐炸弹,全民都不淡定了。各个社交平台上满屏可见:玻璃心碎了、赫赫,我不相信、又一个好男人倒下了、呜呜,再也不相信爱情了……在粉丝们心碎肠断、看客们猎奇围观之余,是否会在心中隐约升起一丝异样的感觉**风行工作室这样做,真的好吗?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核心是公民对个人的事务享有自治和自决的权利。我国法律此前并没有隐私权概念,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公布,才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二条明确提出隐私权概念),但对隐私权的定义、界限、限制等尚付阙如。即便如此,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均可统摄于隐私权概念之下。换言之,我国法律上关于隐私权的权利内涵早已有之。
诚然,学理上普遍认为,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不尽相同,娱乐明星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由主要基于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在此范畴内,娱乐记者对明星生活的合理披露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但对纯属明星私人事情,与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事情的曝光,依然属于侵犯隐私权。公众的窥探欲应当且必须限于合理范畴内,风行工作室的视频中陈-赫与张*萱在屋内共做晚餐的画面,时不时做出贴身缠绵、相拥激吻等亲密动作等,难道不是二人在极度私密领域内之行为?请不要忘记,明星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在此前提之下,才是明星的身份。
更进一步,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对于此条款中的非法侵入一般仅理解为物理入侵,但随着社会进步及公民对权利的日益珍视,其内涵绝不仅限于此。美国关于隐私权立法的演变与发展可资借鉴。西*云:公民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尊贵如国王者尚且不能随意入侵公民私人住宅,新闻媒体的摄像头又如何能毫无阻碍,长驱直入?
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公民个人的尊严、情感得到国家和法律的尊重和保障的具体体现。1990年4月24日,欧洲人权法院在哈*格与**斯林诉法国一案的判决中公开指责法国对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每个人都有与家庭生活、住宅和通讯受到尊重的权利保障不力。法治国家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由此可见一斑。
相关法律:
隐私权的主要种类
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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