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属于侵权吗
网友咨询:
最近山西卫视某个节目中,报道了当地的动漫展,出现了一些coser的照片,脸部未打码,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了coser的肖像权呢?
律师回复: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行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高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网络,都追求图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图片。特别是通过音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无法进行传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见,肖像的使用不但关系肖像人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摄不法分子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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