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4月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一条约定:甲方(开发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好房屋所有权证,如未能按期办理,乙方(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主张房屋总价的10%的赔偿金。2012年10月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 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刘某。2013年4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办好房产证,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90个工作日。
刘某以合同有约定为依据,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房屋总价10%的赔偿金)。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对“9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好房屋产权证”的理解是90个工作日内报送材料还是90个工作日内办好房屋产权证并交付给业主。还有就是“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屋总价款的10%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意思是解除合同和10%的违约金必须并用(即要解除合同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还是合同解除权与违约金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选择适用。 另外,违约金是否以实际损失为条件,开发商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判令其支付刘某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共6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目前虽然存在有不少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现象,但不少业主因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不知道要不要去维权。有业主问,开发商逾期办证,自己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还可以告开发商?自己已经接收房屋了,是否还有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郭律师为此提醒说,业主领取开发商为其办好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仍然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但必须在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
另外还需提醒,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具体到多少金额或多少比例,如本案中房屋总价的10%。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业主必须举证证明因为迟延办理房产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否则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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