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伴娘换衣服房里竟有摄像头,侵犯隐私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经过】
当天,这家酒店有多对年轻人举办婚礼,原来给小张安排的换衣间被其他新娘占用了。酒店临时腾出一间办公室,给小张和伴娘等人换衣服。
婚礼结束后,小张的朋友小傅回到刚才那间办公室拿东西,突然发现里面有个摄像头,正对着刚才她们换衣服的方向。
小傅惊呆了,当时大家都是脱完了衣服的。大家找到酒店方查看监控。这一看不得了,刚才在里面换衣服的人都被记录了下来。大家十分惊恐,全部到酒店的总经理办公室要求解决此事。
新娘为维权报警求助
酒店方一直道歉,解释是工作失误,因为当日太忙,忘记了那间办公室安装有摄像头。
感到受到伤害的小张一方一时间难以接受酒店方解释,拨打了110,请求警方前期固定证据,以便下一步走法律途径维权。
回兴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现场顾客方和酒店方情绪都已经非常激动。
民警一边将受害方带回派出所,一边迅速固定证据,调查此事件。同时,通知酒店负责人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
临时换衣间是财务室
经回兴派出所民警调查,小张她们换衣服的房间为酒店的财务室。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财务室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当时工作人员疏忽,结婚时间也比较急,所以就腾出来使用。
民警封锁现场后调查,在房间内换衣服的视频没有传播出去,也没有被其他人观看过。所以在警方管辖的法律框架内,此类警情不属于民间所称的“偷拍”,不属于案件,“只能算是一件因为酒店方疏忽导致顾客隐私被侵犯的典型的民事纠纷。”民警称。
后经民警长达几小时调解,酒店负责人认识到过错,顾客方也想通过民警调解尽快处理此事。
在民警见证下,按照换衣服被拍到的不同程度,最后酒店方以给受害方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金额进行赔偿。视频影像被永久性销毁,双方达成谅解。
【法律解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以下情况,侵权人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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