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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被称“赌坛先锋”属于侮辱诽谤吗,侮辱他人违法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2015年4月21日,《新闻晨报》记者郁潇亮在《新闻晨报》封二版面上发表题为《用慈善为赌博张目是丧尽天良》的文章,文章内容系对汪峰参加上述活动的评论。该文章配图为赌场筹码前方立一张“黑桃K”扑克牌,扑克牌原上方人脸替换为汪峰头像,下方人脸前横置一副眼镜,人脸在眼镜后方呈骷髅造型。同日,新浪评论通过新浪微博及新浪网对涉诉文章进行了原文刊载,但未转载配图。因认为上述微博及相关报道侵犯名誉权,4月29日,汪峰提起两起名誉权诉讼,要求韩炳江、新闻报社、新浪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或文章,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向韩炳江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向新闻报社和新浪公司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

【法律解读】

本案中,“赌坛”一词语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因此,该“赌”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韩炳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内容。综上,韩炳江使用“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此外,关于《新闻晨报》发表的涉诉文章,总体而言是一篇评论文章,该评论所基于的事实主要是汪峰所参加比赛(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该事实本身并非虚构。涉诉文章根据上述事实通过归纳、推理甚至演绎的方式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得出结论,符合评论文章的一般特点。该文章配图,是以艺术创作的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涉诉文章虽然措辞激烈尖锐,但其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所作评论基本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辞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且该文章和配图所评论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文章亦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因此,涉诉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而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韩炳江及《新闻晨报》的评论虽有些尖锐,但韩炳江评论并非无中生有,《新闻晨报》的评论系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且出于社会公共目的发表,均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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