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有哪些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损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救济取决于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实际的受损结果产生、被诉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当三者的答案均是肯定时,受损利益才可得到救济。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在审判中,首先考虑则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是否有法律的授权、是否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做出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其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原告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有当这些条件部分成立时,才会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标准。
因由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是否侵权上的认定标准又是如何?是否与民事诉讼或是行政诉讼一致,这都是司法实际适用中所应当探讨、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中的因果关系的举证应当如行政公益诉讼中一般,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来证明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承当举证不利的后果。
公益诉讼的适用模式需结合当前司法制度中的各类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来构架其应有之框架,而非任其继续含糊不清。“公益”领域需要有强有力的诉讼程序法作为保障利益的基础,也需要法律人有明确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如何确定公益诉讼在诉讼环节中的地位等级,是弥补“公益”司法空白区的有效途径。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损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救济取决于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实际的受损结果产生、被诉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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