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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人民检察院

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二:社会公益团体

这种主体地位不应当是一种垄断性的,检察院代表政府,同样也可以有NGO代表公众,他们可能都以公共利益作为诉求,但是观点可能是有冲突的,甚至在民事诉讼当中,两方都主张代表公共利益,而法庭上却是以原被告的身份出现的。正如**马斯所说的,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三:个人

从理论上来说也是有这个空间的,关键是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来限定的问题,这种规则(主要是程序规则)肯定是有别于检察院和社会公共团体的。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因此,它就需要在审判当中、辩论当中,把法院作为一个公共论坛,通过这种公众讨论来得到支持。但是就目前而言,实践当中,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的,他们认为你凭什么代表公共利益啊,所以说这也是个法律意识、立法缺失的问题。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总的说来就是。大致有三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社会公益团体: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还有个人。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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