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途中睡着随身物品被盗,旅游公司需要负责吗
实践中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游客丢失物品的责任,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是否对游客携带物品的保管作出明确约定。如果作出约定的话,物品的保管就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旅行社未能保管好游客的财物,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没约定的情况下,游客的行李是否处于旅行社的控制之下,是否明确交旅行社保管。对于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由于完全处于游客的控制之下,旅行社只要尽到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提示、警示、告知义务,就不应该对游客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对交由其管理的财物负有责任。
3、旅行社在保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通常情况下只是就交通、住宿、景点等收费收费项目作出约定,其中并不包括保管游客的行李,双方一般也并未就此作出约定,保管游客物品就只是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两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只有旅行社对保管游客财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这样即使在旅行社因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物丢失,在游客未“声明”的情况下,便可按照普通物品赔偿,可以大大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是否依法尽到危险提示义务。这是个法定义务,旅行社如果没有尽到该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就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无论是在上下车、游览、住宿等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旅行社对“危险情况”采取防范措施,但该措施应当理解为旅行社可以尽到的,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自己不可能采取的措施,无限制扩大旅行社的责任,因为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抢劫、传染病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旅行社采取何种防范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各类执法机关的理解上往往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法院的判决和旅游质监所的处理结果也就差别较大,加之旅行社与游客相比,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结果旅行社往往承担着较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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