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逾期办理你该如何维权
通常合同中对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是一份单独的委托协议,其中就包括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代缴相关税费的期限,以及代办费用和未能如约办理的责任划分,如果您和开发商签订了房产证办理委托协议,但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房产证,你该如何维权呢?
前不久某地一小区就有类似案例:
2010年1月,市民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37万元住房,按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之日起30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如因房产公司原因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房地产公司应当按日向业主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三至万分之二不等的违约金。
2011年12月30日,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交付了房屋,而由于开发商在修建小区时超建了面积,而且没有按照规划修建足够的停车位被有关部门罚款并责令整改,王先生直到2014年9月29日才取得房产证。
由于逾期办证,沟通未果后,王先生和其他业主将房地产公司告至法院,业主们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赔偿,其中,单个业主获得最高的赔偿为3万多元。435户业主共计获得四百多万元赔偿。
有上述案例可以得出,合同签订时对于此类情况会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因此违约认定的难度不大。大多数开发商都是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监制的合同,其中有一条是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遭遇逾期不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购房者即可要求退房也可以不要求退房,但都可以对其约定违约责任,在约定这一条款时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约定已付房款百分之多少的损失,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可以依据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有时候有违约金的约定不如不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约定了违约金一般只能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出现逾期交房且购房者的损失过大,需要增加违约金时,一般需要购房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但是根据我们办理的类似案件,购房者一般无法证明自己还有其他损失,这种损失只能在购房者需要出售没有房本的房屋时才能得以体现,此房的销售价格与同等地段有房本的同类房屋销售价格的差价,是自己的损失。可是这种损失证明起来还需要作评估,操作起来很麻烦。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没有约定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大约是9%左右。所以有时候在合同约定违约金过少还不如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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