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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债务人将房产赠与继女时该怎样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小陶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小王。接近退休年龄的小王当时在一家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任科长。两人相识不久,小王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小陶借款,考虑到小王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来源,小陶即于同年 6月26日借给小王10万元钱。先行借给 小王10万元不久,小王不仅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而且又于同年 6月30日再次开口借款5万元,小陶也答应了小王的要求。此次借款1个月后,小王第三次开口向小陶借钱,考虑到小王的身份和有固定的收入,小陶再次 借给他10万元。

小王三次共借了小陶25万元,每次借钱他都出具了正规的借条,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后,小王均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小陶意识到不妙,开始向小王催还借款,但小王总是找借口向后推。次数一多,小陶开始着急了。2009年6月24日,小陶一口气向小王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小王表示目前仍不具备偿还能力。

2009年底,小王办理了退休手续。他没有了公职后,小陶更等不起了。2010年3月,陶 艳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南京市法院,要求小王及其妻张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审理中,小王未到庭应诉。2010年4月30日,鼓楼区法院判决小王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到期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张某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小陶失望的是,小王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主 动履行判决结果。无奈之下,她于2010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小王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只得暂时中止该 案的执行。得到法院的这一反馈后,小陶觉得不可思议,小王不光有退休金,而且房产也不止一处,如今怎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她决定弄个水落石出。

小王,1950年出生,离异后于2001年5月与张某再婚,婚后张某携其与前夫的女儿小英和小王共同生活。小王以个人名义向小陶借的25万元钱据称都给了他的朋友阿-莉经商,但阿-莉由于经营不善赔得血本无归。阿-莉没钱还给小王,小王也就筹不到钱还给小陶,加上利息和越滚越多,小王这才发现自己惹了大祸。2008年11月上旬,面对小陶三天 两头追讨债务,走投无路的小王竟然想出了金蝉脱壳”的计策,他和妻子张某办理了手续,并约定将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于支付张某及女儿小英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2009年2月25日,小王又与小英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自愿将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小英,张某作为小英的代理人在房产过户文书上签了字。2009年3月10日,小英领取了四维新村房屋的产权证”。

此前,经法院执行法官查实,小王还有另外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小王与第一任妻子时,约定由前妻和女儿居住,现在不能执行;另一处则是非产权公房,也不能够执行。而小王拥有的阿-莉的债权,由于阿-莉没有偿还能力,也执行不了。因此,小王 将四维新村的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小英后,他名下也就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了,这就导致后来小陶打赢官司法院却执行不能的结局。

小陶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小王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多次催要借款之后,其根本目的 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但小王将房产赠与小英,手续合法,在这种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救济通过求助律师,小陶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2010年8月,小陶以小王、张某、小英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到小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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