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谁来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紧急避难、又称紧急避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说:①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想象、推测的;②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

(3)避险行为盛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因为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岿要限度。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